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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亿元仲裁案发酵:多家公司称遭遇同类博盈体育“仲裁陷阱”向法院申请撤裁均失败

发布时间:2023-08-27 13:54:05 丨 浏览次数:

  博盈体育日前《重庆亿元仲裁案争议:仲裁员与代理律师酒店开房后,做出有利其裁决》一文披露“中国苗乡”和“世界苗乡”重庆彭水两江城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因为施工方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程公司)代理律师与仲裁员仲裁期间屡次在酒店同房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和质疑。

  文章发布后,有多家公司联系上笔者,称他们在与黔程公司的纠纷中,也遭遇了与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似的“仲裁陷阱”。

  虽然这些公司大多不在重庆,纠纷所在地亦分属重庆、湖北、贵州等省级行政区,但巧合的是,黔程公司均选择了到重庆仲裁委进行仲裁,其仲裁请求也无一例外获得了重庆仲裁委的裁决支持。在仲裁中失利的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亦均告失败。

  “我们被黔程公司骗了。”近日,湖北省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发夏公司)、湖北省发夏食品公司(以下简称发夏食品公司)、重庆市发夏越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发夏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启军告诉笔者,因为仲裁不公,三家公司账户被查封,资产被拍卖,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员工被迫失业,失去生活来源,家庭陷入困境。

  企查查信息显示,这三家公司均为失信被执行人,自身风险及关联风险总计多达800多条。

  咸丰县隶属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13年2月28日和3月1日,湖北发夏公司在开发位于咸丰县的“发夏新城一期工程”(又名发夏一品天下小区项目)过程中,与黔程公司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黔程公司承建该工程,合同标的金额为5582万余元。

  2016年4月8日,黔程公司向湖北发夏公司提交了《咸丰发夏新城一期工程竣工结算书》,载明涉案工程总造价为9642万余元,要求结清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工程款金额问题产生纠纷。

  2017年4月25日,重庆仲裁委受理了黔程公司与湖北发夏公司及其保证人重庆发夏公司、发夏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黔程公司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2839万余元,并按月息2%承担资金利息损失。

  2017年8月14日,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8月27日,重庆仲裁委作出(2017)渝仲字第727号裁决书(以下简称《727号裁决书》),认为双方应按照黔程公司《竣工结算书》载明的工程总造价9642万余元进行结算,截至庭审日经双方确认的已支付工程款为6803万余元博盈体育,裁定湖北发夏公司向黔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810万余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湖北发夏公司等三家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申请撤销《727号裁决书》。

  三家公司称,首先,湖北发夏公司与黔程公司仲裁协议无效。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管辖权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签订的《咸丰发夏新城一期工程竣工结算协议》约定,协商解决不成,可向仲裁申请人住所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结算协议》的约定是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处理争议的方式,并不是对《补充协议》争议解决条款的直接变更。若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法《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结算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同时,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也不明确。依据上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仲裁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枉法裁决,严重影响裁决结果的公正。湖北发夏公司与黔程公司就工程款结算事宜先后签订了多份结算协议,但仲裁庭视而不见,在湖北发夏公司对黔程公司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然强行采纳黔程公司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价,严重违背客观事实,显属枉法裁决。

  2017年12月25日,重庆一中院作出(2017)渝01民特106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三申请人的撤裁申请。《裁定书》认为,在重庆仲裁委针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决定书后,申请人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撤裁,对仲裁协议是否应当被认定无效不再审查;三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枉法故意,而仅提交了其认为可以证明裁决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证据,未举示证据证明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行为。

  2022年10月31日,湖北发夏公司向咸丰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黔程公司诈骗。“我公司为了求生存,不得已向贵局实名举报,控告黔程公司通过诈骗手段以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湖北发夏公司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启军2015年12月4日被纪委以要求协助谈话为名带到咸丰县检察院,公司所有人及其家人均无法与之取得联系博盈体育。同月7日,夏启军被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15日,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夏启军才能回到咸丰主持工作(后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在此期间,因无法与夏启军取得联系,湖北发夏公司没有委托任何人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暂由郑翔主持日常工作。因跟客户签订购房合同的需要,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亦暂由郑翔代为保管。黔程公司利用夏启军被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的机会,在郑翔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0日与其签订了《咸丰发夏新城一期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但落款的签订日期为同月1日(故意将日期提前到夏启军被协助调查之前),并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的补充协议。协议及补充协议不但要求重庆发夏公司和发夏食品公司作为连带担保人,还要求湖北发夏公司对逾期付款承担36%的年利息。“这哪里是建筑施工企业?完全是放贷公司!上述两份协议是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夏启军不知情和未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均为无效合同。”

  重庆黔江,黔程公司。企查查信息显示,该公司如今也是官司缠身,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梦云 摄

  湖北发夏公司称,9642万余元是黔程公司根据单方面认定的工程量计算出的造价,需要其聘请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定。在造价审计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8月签订了《咸丰发夏新城一期工程款支付协议》博盈体育,约定该工程预结算工程款暂定8000万元,最终以决算审计金额为准。经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审计,该工程初审造价金额为8370万余元。重庆仲裁委按照黔程公司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价认定工程总造价,仅对其造成的直接工程款损失就高达1272万余元,还不包括工程款延迟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利息等。《727号裁决书》作出后,其已累计被强制执行4728万余元,加上前期已支付的工程款6803万余元,合计达11531万余元,大大超出了工程实际总造价。

  “该工程至今没有通过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黔程公司也还在进行整改,还没到最终办理工程决算的节点,就被仲裁庭以黔程公司单方提供的竣工结算报价作出了裁决。”夏启军称,该公司向警方报案后,至今未获回复。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渝万公司)是重庆的一家老牌建筑企业,曾多次获得“建筑业先进企业”“重庆企业100强”等称号。渝万公司在贵州的一个项目,也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黔程公司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并在仲裁中失利。

  “黔程公司仅投入750万元,5年时间回报高达五千多万,这其实就是另一种‘套路贷’。”渝万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云称,公司刚经过破产重整,仍面临被强制执行。

  2012年5月11日,贵州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渝万公司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将位于该开发区装备制造工业园城市功能区面积约为375亩土地交给渝万公司投资开发。项目实际上由渝万公司东方分公司投资开发,拟用“都匀经开区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源公司)的名义具体实施开发事宜。

  2012年6月17日,黔程公司与渝万东方分公司、意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协议》)载明:都匀经开区管委会与渝万公司签订的《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渝万东方分公司前期投入1500万元。现渝万东方分公司紧张,特向黔程公司提出合作。黔程公司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后,即向渝万东方分公司账户汇款1500万元。渝万东方分公司将该款汇入都匀经开区管委会指定银行;意源公司与东方分公司同意将该项目第一期工程20万平方米(工程名称为“意源锦绣佳园”)交由黔程公司施工。黔程公司进场施工后,其投入的1500万元转为施工履行保证金;开工令出具时间为2012年8月30日前,如至10月30日期间黔程公司能进场施工,则意源公司与渝万东方分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和惩罚性违约金共计150万元。如超过10月30日仍不能让黔程公司进场施工,意源公司与渝万东方分公司退还15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如发生分歧,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后纠纷发生,黔程公司向重庆仲裁委提起仲裁称,因渝万东方分公司、意源公司未履行《主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13年8月8日,钟军代表意源公司、刘东方代表渝万公司,向其出具《承诺书》:在该年11月8日前支付黔程公司3000万元(已支付750万元),按照月息2分计息,若超过此日期则按照月息4分计算。同年12月11日,二人出具《再次承诺》:付款时间不超过2014年1月28日,如诉讼由重庆仲裁委仲裁。经多次书面和电话催告,两公司未能兑现承诺,请求裁决三被申请人连带支付2250万元,并按照月息2分计算资金利息。

  渝万公司认为,渝万东方分公司印章是虚假的,协议属于未成立、未生效的协议,协议中的甲方意源公司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盖章。

  根据渝万公司的申请和重庆仲裁委的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主协议》上落款部位的渝万东方分公司红色印文与供检的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黔程公司认为,鉴定结论只是协议书上落款的印章与供检的样本印文不一致,不能排除被渝万东方分公司有多枚印章使用的情况,因此该鉴定结果不能否认协议的真实性。

  仲裁庭认为,《主协议》签订时甲方意源公司尚未成立,无甲方的签字和盖章,因此该《协议书》因不具备约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但确系黔程公司与渝万东方分公司之间的线号《裁决书》(以下简称80号《裁决书》),裁决渝万公司、意源公司向黔程公司连带支付22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渝万公司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没有就仲裁事项达成仲裁协议,故重庆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仲裁裁决应予撤销。既然重庆仲裁委认定《主协议》未生效,那么作为《主协议》附件的《再次承诺》也未生效,从这个角度讲,本案也没有仲裁协议。重庆仲裁委认为《再次承诺》构成仲裁协议,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严重错误的认定。刘东方不是渝万公司的工作人员,无权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更没有以渝万东方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作出意思表示。

  重庆一中院认为,本案中签订的《再次承诺》中约定了“如诉讼由重庆仲裁委仲裁”的仲裁条款,刘东方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即使渝万公司认为《主协议》因不具备约定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也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渝万东方分公司是渝万公司的分公司,《再次承诺》对渝万公司也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渝万公司受本案仲裁协议的约束,以“本案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裁的理由不成立。

  渝万公司认为,经司法鉴定,渝万东方分公司印章为伪造,即《主协议》为伪造,然而仲裁裁决仍然援引这个伪造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故应予撤销。

  重庆一中院认为,鉴定结论为协议书上落款的印章与供检的样本印文不一致,不排除渝万东方分公司有多枚印章同时使用的情况,在渝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黔程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并不能直接得出刘东方使用该印章签订合同系伪造的结论,认为本案裁决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

  渝万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决的直接结果是,黔程公司仅投入750万元,在没有其他任何投入、没有进行任何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在短短5年的时间内,即可回收5430余万元的天价回报,且后续还会持续得到高额回报。该裁决严重挑战了民商事审判中“等价有偿”“损失填平”的基本理念,严重损害了民商事审判的基本秩序,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重庆一中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系基于其签订的《主协议》、《承诺书》和《再次承诺》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涉及的是双方之间的利益,并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渝万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主张不成立。

  2018年6月12日,重庆一中院作出(2018)渝01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渝万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笔者还在湖北咸丰县了解到,恩施贵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丰公司)因与黔程公司的建设用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重庆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黔程公司故意拖延案涉土地过户,应承担违约责任,被重庆仲裁委驳回。

  贵丰公司向重庆一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亦被重庆一中院驳回。

  据上述几家公司介绍,黔程公司承揽工程时的惯用手法是,先给出非常优厚的条件,承诺全额垫资建房,交纳高额保证金,报以低价中标,和众多开发企业进行合作,例如彭水凯邦两江城项目,酉阳土家八千、盛世华庭项目,黔江的中央府邸等项目。在进场施工一段时间后就开始扯皮,采取停工、恶意阻挠施工、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煽动和组织农民工围堵甲方(工程发包方)或当地政府,甚至使用暴力的方式,迫使甲方与黔程公司签订不公平的《补充协议》(有报警出警记录和治安拘留痕迹等佐证),胁迫发包方变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款支付时间节点,支付高额资金利息等,

  黔程公司为何要将所有的合同纠纷变更到重庆仲裁委仲裁呢?上述几家公司认为,这与重庆仲裁委仲裁二处处长邓礼槐、代理律师孙文武有着密切关系。

  公开信息显示,邓礼槐曾在黔江区工作多年,先后担任区法院副院长、司法局副局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主任为孙文武,黔程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多由孙文武本人及该律所代理)。邓礼槐在担任重庆仲裁委处长之前就与黔程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兴明关系密切,知情人称,黔程公司多年未实际承包工程,仅靠出借建筑资质赚取非法利益。而笔者也看到了多份认定黔程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给他人挂靠承包工程的《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知情人还透露,黔程公司为此成立了专门的“司法碰瓷团队”,利用其专业知识、人脉关系和仲裁制度“一裁终局”的特点,长期策划恶意操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重庆仲裁委仲载,获取大量不法利益。

  黔程公司几乎每裁必赢,其背后是否有不为人知的黑幕?黔程公司与凯邦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中,在案件受理前,仲裁员谭金权与仲裁委主管工程合同纠纷事务性工作的邓礼槐处长入住宾馆同一房间,随后,谭金权与黔程公司律师孙文武又多次入住同一宾馆或同一房间。案件被受理后,在审案期间,谭金权与黔程公司律师孙文武又多次同住一宾馆或同一房间(公安机关依法出具了该三人的开房记录)。

  多位读者认为,这些都是暗通款曲的具体体现。毕竟仅此一案的律师代理费就高达400多万元,利益诱人。此外,对于行为异常的孙文武律师屡屡获评重庆仲裁委“仲裁先进个人”,多名网友表示不可思议。

  据了解,长期担任黔程公司代理人的孙文武律师,为进一步“深化”与仲裁员、法官的“和谐”关系,在2021年重庆开展政法系统整顿期间大搞生日宴,邀请多名在职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参加其生日宴会,法官因此受处分,而他本人却未受到司法局的处理。

  8月25日,笔者就以上主要信息请黔程公司负责人予以置评。截至本文发布,该公司实控人周兴明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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