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金刚光伏(300093):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pp电子
pp电子3、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28,307,637.75元,判决赔偿金额合计 15,744,251.03元。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5、pp电子本次判决涉及的三十七位投资者并非全部提出索赔诉求的原告,pp电子公司仍有其他同类投资者索赔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收到,请投资者注意风险,谨慎投资。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前期公告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案件之中的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参照《公司法》、《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公告如下:
2020年 4月 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详见公司于 2020年 4月 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7)。
部分投资者认为该处罚所述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遭受损失,分别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上述案件应披露的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年至 2022 年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各项关于该类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2021-072、2022-041、2022-043、2022-096)及定期报告。本次判决涉及的三十七名原告起诉情况分别包含在上述公告中。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pp电子判决如下:
(1)被告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各原告损失合计 15,744,251.03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积极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pp电子
上述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执行,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5民初 433号; 2、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5民初 435号; 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5民初 539号; 4、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 05民初 691号; 5、pp电子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 05民初 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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